南安市

南安一老总驾宝马冲上隔离带身亡 施工单位判赔


■未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单位赔26万元

■安全气囊未打开,宝马销售商“关怀”30万元

施工时,设置好警示标志,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意外发生,而且可以让自己少惹官司。郭老板开车途经施工路段时,出车祸身亡,南安市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五建)因没按规范设置标志,日前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26万余元。

事故:老总驾宝马出车祸 家属索赔56万元

一场车祸夺走了年轻有为的郭先生的生命。

郭先生是南安某公司的老总。2012年5月28日深夜,他驾驶一辆宝马车由南安市区沿305县道往洪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05县道21公里200米处时,宝马车冲上隔离带。郭先生不幸当场身亡,宝马车也严重受损。

南安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因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的发生,郭先生和施工单位应各负一半的责任。

原来,事发路段当时正在进行路面破损修复,施工单位为南安五建。

郭先生离世,留下了年迈的父母以及妻子和年幼的儿子。

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过后,郭先生的妻子侯女士、儿子和父母等四人作为原告,将黄某福、南安五建及南安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索赔约56万元。

被告:销售商给30万“关怀款”存在重复获赔情况

据调查,黄某福系该路段施工队负责人,公路局系该路段管理责任单位,南安五建系工程施工队的所属公司。对于侯女士等人的起诉,三被告各有说法。

黄某福称,他是南安五建聘用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当时他在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他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

公路局表示,从事故认定看,事故与公路局无关,且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仅是事故路段的养护单位。公路局将事故路面的破损修护工程发包给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南安五建,并与南安五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南安五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南安五建自行负责。

南安五建表示,黄某福作为项目经理,他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地段道路的管理者,在道路施工作业、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公路局负有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安五建还表示,侯女士等人已将宝马车的销售商起诉到法院,并拿到30万元赔款,因此得扣除这部分,否则就存在重复获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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